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
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是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是否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選拔任用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是否按照機構規格和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認真查核,對人選嚴格把關;是否嚴格執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選拔任用請示報告等制度規定;是否嚴格落實干部管理監督制度。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是否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嚴格管理、嚴肅問責。
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完善“12380”舉報受理平臺,提高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12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其中包括: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干部的;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干部的;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干部的;破格、越級提拔干部的;領導干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組織(人事)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應當采取調查核實、提醒、函詢或者要求作出說明等方式辦理。對嚴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實行立項督查,辦理單位應當認真組織調查,不得層層下轉。查核結果和處理意見一般在2個月內書面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黨委(黨組)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領導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